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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将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制度,引導市場理性交易

作者: 點擊:727 發布時間:2020-09-19

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征求《深圳市房地産市場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據悉,該監管辦法修訂的主要内容涉及完善房地産預售許可管理、完善房屋質量保修責任,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制度,定期發布全市商品住房項目合理成交價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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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銷售不得内部認購認籌、捂盤惜售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完善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制度。

  對于房地産預售許可管理,要求商品房預售條件應達到,七層以下(含本數)的商品房項目已封頂;七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層數,經市、區主管部門确認的裝配式建築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層數。在約定竣工日期未竣工項目的預售管理,對該類項目的預售申請,區主管部門不得受理。房地産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認購、内部認籌等方式變相出售商品房。違反這一規定的,按照實際銷售的商品房數量每套處十萬元罰款。

  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十日内通過房地産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銷售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并公開對外銷售,不得以内部認購、内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銷售


加強對開發企業銷售行爲監管。在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損害購房人權益的行爲中增加“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以及“通過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兩種情形;在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爲和不正當競争行爲中增加“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标價或者未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标價,或者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費用;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房的質量、銷售狀況、配套設施、曾獲榮譽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規爲購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有違公平競争”等情形。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強調了禁止價格壟斷行爲,房地産開發企業在房地産開發經營活動中,不得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後,未一次性公開對外銷售,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漲價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擡價格,引發市場恐慌;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标價或者未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标價,或者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費用。

  2

  定期發布商品住房項目合理成交價格

  通過修訂完善房地産市場監督管理機制。《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表示,對存量商品房項目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情況的,市房地産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相關房地産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房屋租賃企業采取約談、書面報告、風險提示、暫停業務開展等措施等方式給予提醒告誡;存在價格違法行爲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制度。市主管部門建立存量商品住房買賣的合理價格引導機制,定期發布全市商品住房項目合理成交價格。對于社會關注度較高、價格波動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項目,市主管部門及時發布合理成交價格,引導市場理性交易。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存量商品房買賣、租賃挂牌和成交信息,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對外發布房源的價格明顯高于該房源所在樓盤實際成交價格,且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市主管部門暫停其房地産信息平台使用權限,并且按照發布的房源每條處一萬元罰款。

  建立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發布制度。結合曆年我市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發布工作經驗,明确由市主管部門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租賃參考價格。

  房地産交易金融行爲監管。銀行監管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入房地産市場的信貸資金以及租金消費貸等房屋租賃金融業務的監測、監管,并依法對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中介機構以及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實施的金融違法違規行爲進行查處。

  3

  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增設“房屋租賃”專章,其中規定: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始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租房屋不符合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面積要求的,或者将廚房、衛生間、陽台、樓梯間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實行實名租賃。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或證明房屋來源的材料。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向不能提供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出租房屋且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違法行爲所涉房屋數量每出租單位處以五百元罰款。

  此外,自然人轉租房屋間數達到10間及以上的,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并進行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應在本市轄區内商業銀行設立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簽訂租賃資金監管協議。從事利用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監管賬戶設立與注冊資本、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保函。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應當明确資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額度、留存比例等内容。商業銀行不按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撥付資金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作爲不良行爲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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